• 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
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教育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
本會名稱為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所友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
第二條 
本會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本會宗旨為凝聚所友情誼,並參與校務發展,交換學術心得,砥礪學行,服務社會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臺中港路181號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。
第四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關於所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。
三、關於所友聯誼通訊事項。
四、其他與本會宗旨及所務發展有關事項。
第五條
會員資格
一、於本所碩士班肄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二、現於本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 三、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六條
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二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七條
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第八條
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會長代行職權。
第十條
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人,會長由基本會員選舉產生,副會長由會長自會員中遴聘之;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十一條
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會長因故未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理職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監事一人,由基本會員自畢業所友中選舉產生。監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監事在於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、擔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、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三條
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
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五條
本會會議之決議,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六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年費。
二、自由捐助。
三、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
第十七條
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