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教學器材借用注意要點

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儀器器材借用注意要點

104年10月16日教育研究所所務會議改訂

一、 本所師、生、同仁因教學、行政與研究需要使用各項儀器材,得向本所器材管理人員登記借用,註明借用期限,並在登記借用期限內歸還。
二、 上述之借用以教學使用為優先,並以短期借用為原則,不得長期占用妨礙他人借用之權利。
三、 因教學、研究使用借用儀器器材應獲得本所教師同意後借用,借用人應負保管之責並謹慎使用。
四、 教學器材使用若係正常損耗,得由本所處理後續維修事宜;若係不當使用導致損壞,或保管疏忽器材遺失,借用人應負相關器材修復或相當規格購置責任。
五、 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,悉按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