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告有關甄選本校學生112學年度赴國立臺東大學、國立 金門大學交換學習事宜

教務處 函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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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 

主旨:
函告有關甄選本校學生112學年度赴國立臺東大學、國立 金門大學交換學習事宜,詳如說請查照查照。 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東海大學與國內大學交換學生甄選辦法」、「東海 大學與國立臺東大學國內交換學生合作協議書」、「東海 大學與國立金門大學學術交流與合作協議書」辦理(如附 件)。 
二、交換期間:國立臺東大學每人以不超過二學期為限,國立 金門大學每人以不超過一學期為原則,必要時得申請經雙 方學校同意酌予延長,但以延長一學期為限。 
三、申請資格:
 (一)本校在學之全時間學生(含大學部、進修學士班、研究 所),修業一學年以上。 
(二) 申請交換之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 (GPA2.44)以上,操行成績80(A-)分以上,勞作成績 70分(B-)以上。 
四、申請繳交文件:
 (一)申請表乙份。 
(二)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。
 (三)修課計畫書乙份。 
五、申請期間:自112年4月10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。 
六、申請程序:由申請人向本處註課組領取申請書,並繳交申 請文件,經系所主任及院長同意後,送本處註課組彙辦。 
七、甄選方式:交換學生甄選之審查由本校相關系、所及本處 辦理之。
八、錄取名額:國立臺東大學每學年以2名為原則,國立金門 大學每學期以10名為原則。 
九、公布錄取名單:本校於5月中旬前具函推薦交換學生及申 請系所名單,6月中旬前由國立臺東大學、國立金門大學 通知錄取結果,並由本處註課組通知申請人。
十、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仍應依本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,並在合作學校選課,選修之科目及學分數上下限悉依合作學校 及其系所之相關規定辦理。 
十一、交換學生在交換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,經由本校相 關系、所及本處審查通過後,得以列入畢業學分。